Gordon提提你:任意刪除頁面資料乃犯法行爲
未經授權者,把網頁的狀態或原有功能改變,構成數據上之損害,即構成網絡刑事毀壞罪行。 另按香港法例第200章、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: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、第(1)(d)款: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 奉勸網民不要以身試法。 |
![]() 講野一舊舊,十足_老豆。—周星星 |
你來到Gordon的用戶頁,不過有守衛看守著。
守衛問:「你是誰?」 你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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