討論:大規模毀滅性武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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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定一個是否能列入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標準,否則這個條目會虛胖

以下為嘗試訂定的標準

首先,在現實存在的才能考慮列入!

  • 該項商品確實造成全球性、大規模的嚴重傷害,而且
  1. 具有成癮性。
  2. 少量使用就有害。
  3. 無法改善產品以有效降低傷害。

例如香菸。

  • 如果只是在區域造成傷害,那要在屠殺、嚴重傷害人權的行為才能列入,例如鑽石。
  • 如果僅僅是對某個政客不爽,那還是不能列入大規模毀滅性武器;除非牠有以上行為。

個人覺得定義應該是要在條目裡面做的事情,而現在條目裡用的消岐異是不必要的,用清單條列或者建新分類都比較適合。--Velociraptor 01:16 2006年十月18日 (EDT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