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經授權者,把網頁的狀態或原有功能改變,構成數據上之損害,即構成網絡刑事毀壞罪行。
另按香港法例第200章、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: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、第(1)(d)款:
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
奉勸網民不要以身試法。
錯字跟惡搞是兩回事。
你來到Gordon的用戶頁,不過有守衛看守著。
守衛問:「你是誰?」 你說:
我是維基人。
我是亂入的。
我是偽基人。
這個嘛...
我是好人
快速檢索模式(如果你討厭Gordon用戶頁那些花巧的CGI語法的話就用這個吧)